为进一步深化运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强化公检在刑事诉讼中的制约监督,促进依法规范行使不捕不起诉等检察权,提升办案和监督质效。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经开分局召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联席会议,会签《关于不捕、不诉案件、重大监督事项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胡颖、滨湖分局政委桂明强、经开分局政委韩珽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规定》共11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听取意见的范围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拟作不构成犯罪不捕、证据不足不捕、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嫌疑人拟作无逮捕必不捕、拟作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嫌疑人拟作相对不起诉六类不捕不诉情形以及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上级督办的案件拟提出书面纠正违法、监督立案、监督撤案、追捕、追诉、非法证据排除等监督意见的需事先听取公安机关意见。
2、明确了听取意见的方式《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说明不捕、不诉或者提出监督的理由,并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对不同意检察意见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列席部门案件讨论会、检察机关组织的不捕不诉听证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意见,相关意见记录在案,并各自附卷存档。
3、明确了不同意见的反向制约《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不捕、不诉决定书及其他法律监督文书的说理,并强调对经听取意见,公安机关仍对检察机关不捕、不诉、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经复议、复核、复查,认为原意见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原决定或者撤销原监督意见。
4、明确了具体责任落实部门《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需要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接受与回复;公安机要求说明理由、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等重要事项,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向人民检察院刑事办案部门提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本规定,并定期通报落实情况。
来源:滨检在线
编辑:武诗雨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