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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州检察收集编辑:甘州检察
缓刑,本是给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仍有人不知悔改,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一再挑战法律的权威。
近日,甘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冶某盗窃、抢夺一案中,检察官发现,2022年9月冶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23年7月,还在缓刑考验期的冶某不思悔改、多次作案,先后两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又尾随他人抢夺手机一部。检察机关认为,冶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多次犯罪,主观恶性大,具有较强的社会危险,决定逮捕冶某并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提醒:缓刑≠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居住地所在的司法机构在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是基于罪犯人身危险性小或者改造良好而给予的一种鼓励性措施。获得缓刑的罪犯,理应倍加珍惜机会,提升法律意识,接受监督教育,原本在缓刑期内的冶某无视法律规定,一而再再而三挑战法律底线,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