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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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送法进企业”活动的走深走实,许多发生在用工管理一线的热点问题被逐一发现,与之相应的风险隐患被大量化解。在近期争议预防座谈中,某公司谈到对今年新招聘的员工设置了1年的试用期,等试用期满公司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办理转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员指出了公司的用工风险,并提供仲裁建议。
今天,我们以问答的方式,
为大家解读试用期~
问题1:“转正前”公司可以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转正”是指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符合录用条件,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就是说,只有成为公司员工,才有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可以约定试用期;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于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2:“转正前”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吗?
不对,公司这样做不合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包括试用期在内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3:“转正考核”在试用期满后进行合适吗?
不合适。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体验用人单位是否符合就业标准的“双向选择”期限,所有考核考察应在试用期内完成,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必须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认定。如试用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应视为劳动者已符合录用条件。
问题4:员工“转正前后”的工资标准有什么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威海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因此“转正前”工资既不能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也不能低于2100元。
信息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