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 夏某某利用担任通信经营部员工的职务便利,在为顾客办理移动电话卡、宽带、缴纳移动话费、变更移动手机消费套餐等业务过程中,将顾客的手机号码发送在微信群,待顾客收到验证码后又将顾客手机上收到的验证码发送在微信群从中获利。期间,夏某某向他人提供顾客电话号码70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公诉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夏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害,且损害后果持续至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夏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宣威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夏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在曲靖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典型意义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工作中,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规则;在修改刑法中,完善了惩治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制度;在民法典中,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做出规定;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
在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中,针对造成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害且公民个人未进行起诉侵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涉及的财产判项包括违法所得、罚金、损害赔偿金三项,在经济方面给予严厉惩罚。本案中违法所得根据查明事实确定,罚金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损害赔偿金根据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即违法所得)确定。希望通过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遏制该犯罪的高发,同时遏制由其产生的其他经济犯罪,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