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关前裕
通讯员 王波
4月20日上午,十堰市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十堰传媒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巍通报2022年十堰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2022年5月,郧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北京牛栏山酒厂投诉,对该县个体经营户张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张某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场扣押侵权白酒49瓶。2022年7月,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张某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2022年7月,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线索,对茅箭区林荫大道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出“安琪”高活性酵母606袋,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案
某公司在承接印制含有某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外包装箱业务时,未对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印制的商标与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某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2022年5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特许经销商举报,对丹江口市六里坪某鞋店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店销售的 89 双涉嫌商标侵权的“6 1”童鞋实施强制措施。经“六加一(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童鞋系侵犯该公司“6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2022年3月,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存放的180张千年舟生态板,经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现场鉴定,上述生态板均属侵犯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徐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某百货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2022年3月,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百货店销售印制有“冰墩墩”标志的上衣9件,且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印制有“冰墩墩”标志的上衣,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某商铺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2022年3月,郧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郧阳区新天地金座购物广场2173商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店内游戏机中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不倒翁,当事人通过售卖游戏币,由消费者在游戏机中摇取不倒翁的形式进行售卖。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郧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樊某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2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樊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当场查获假冒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箱、胶带、包装袋、标签、打标机等侵权物品共计三十余万件。因侵权标识数量巨大且涉嫌犯罪,根据行刑衔接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九、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案
湖北某公司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十堰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该公司专利产品完全一致,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启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认定十堰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十堰某公司现场切割销毁相关侵权产品、模具及专用设备,并承诺不再生产该侵权产品。
十、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线索,十堰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截至案发时,共为31家企业代理341件专利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代理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