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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施冻结,促使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履行法律义务,兑现了胜诉者合法权益。
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向建设公司供应材料。因拖欠材料款,商贸公司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材料款共计89万元及利息。
2023年,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办案人第一时间对建设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对银行账户依法冻结,迫使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在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下,建设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办案人,希望能够与商贸公司进行和解。
经过多次沟通确认,办案人消除双方当事人顾虑,引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两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建设公司一次性履行80万元现金和一台价值十万元的汽车,经贸公司放弃了部分利息。至此,案件执行完毕,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