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货者道歉并参与公益活动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昨(5)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川渝消委作为共同原告,因被告刘某钊在川渝两地销售假冒舒肤佳等品牌洗护用品,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是《重庆四川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规范》正式实施后,川渝消委联合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1月至5月,被告刘某钊从网上购买明知是假冒的舒肤佳香皂、雕牌透明皂、雕牌增白皂、蓝月亮洗衣液、六神花露水、大宝SOD蜜等洗护用品,通过微信渠道销往重庆、四川等地,销售金额共计6.8万元。2022年5月10日,刘某钊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抓获。
重庆市消委会认为,刘某钊的行为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今年7月25日,重庆市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将刘某钊诉至重庆一中法院。由于刘某钊的假冒洗护用品销往了四川地区,四川省消委会于9月6日向重庆一中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重庆一中法院准许将四川省消委会列为共同原告。
11月22日,重庆一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某钊对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原告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表示,本着不过分加重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和以实现惩治与修复相结合的目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这一诉求既有惩罚性,还有教育性及可操作性。被告诉讼代理人称,被告刘某钊认可两原告提请的事实及诉求,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愿意配合两原告参加公益活动。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被告与两原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刊登公开道歉信;自协议生效后,在被告羁押状态解除之日起两年内,被告按两原告要求的方式和效果参加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若两年期限届满后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被告则应支付6.8万元赔偿金用于两原告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消费品比较试验等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