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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释法】注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将有这些变化

日期: 来源:青海普法收集编辑:青海普法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后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

需要注意哪些变化呢?

一起来看看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等方面,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

01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发生变化


此次修法,原则上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另外,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02

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在保留旧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基础上,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包括:

● 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

●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

●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新法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新法也明确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具体包括: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03

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明确规定对以下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包括:

●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新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04

明确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05

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 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06

明确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流程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07

调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08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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