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护航现代化、建功新征程”讲百案、进千企、访万家法治宣传行动,护航企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商请区住建局以及部分建筑业企业代表,召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专项治理协调会。检察官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政策、剖析办理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努力增强企业法治意识,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郑某作为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违法用工,承接某装饰公司分包的镇江市润州区某小区部分瓦工工程。2020年3月至6月间,郑某通过编篡虚假农民工名单的方式,转移部分工资,拖欠路某等十余名劳动者工资二十余万元。后被害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8日责令郑某限期支付拖欠工资,郑某逾期拒不支付。
润州区检察院依法充分履职,坚持依法办案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并重,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一体推进。针对本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公安机关、相关行政部门妥善安抚农民工情绪;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对接工程发包商、犯罪嫌疑人,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鉴于劳动报酬已足额支付及郑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对郑某判处缓刑。最终,法院以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关乎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是党委、政府关心、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雇主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公安、检察机关、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紧密连接、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此类犯罪的合力,共同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检察官提醒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给用工单位敲响了警钟,强化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恶意欠薪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更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影响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人用工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恪守法律和道德,履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义务,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来源:润州检察在线
编辑:张渊琪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