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主持人: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任春香
连线嘉宾: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处长魏永红
从本月起,《自治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开始施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将举报奖励金额由之前的最高10万元提高到最高20万元。《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为什么会大幅提高举报奖励金?可以举报哪些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处长魏永红为此进行了解读。
主持人:《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可以举报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嘉宾:2019年4月,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财政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建立举报欺诈骗保奖励制度,在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随着基金监管工作深入推进,我区全面构建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立体式基金监管体系,明确将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纳入举报范围。为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医保基金监管,持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区对原有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奖励办法》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奖励的原则、条件、标准、发放、领取、兑付、收回等内容,明确如果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以及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等医疗保障资金等行为的,均可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
主持人:《奖励办法》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大幅提高奖励金额?
嘉宾:《奖励办法》充分体现了在深化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等方面的考虑。
随着打击欺诈骗保的力度持续加大,明目张胆的骗保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部分骗保行为由台前转入幕后,逐渐向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转变。医保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手段更加隐蔽、造假更加专业、形式更加多样,仅仅依靠医保部门单方面力量,很难发现一些隐蔽的变异骗保行为。
为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扩大群众举报范围,持续强化社会监督对打击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作用,《奖励办法》不仅明确将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实际,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设置了最低5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主持人:举报有哪些渠道?
嘉宾:为方便群众举报,各级医保部门公布了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等多种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任何一种途径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各渠道举报线索力求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精准管理,避免群众举报“石沉大海”,确保凡举必查,及时、按时、足额发放举报奖励,确保应奖必奖。
医保部门应当对接收的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对举报线索实施全过程管理,并简化流程,开辟便捷的奖励兑付渠道,最大限度规范、方便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
实际上,举报人可能无法准确区分医保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如果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也可领取奖励。
主持人:如何保障举报人合法利益?
嘉宾:群众举报可实名可匿名,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人匿名举报的需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可在医保部门通知领取奖励后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以便医保部门核实后兑现奖励。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举报人是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时,举报不予奖励。但如果举报人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举报属于社会监督范畴,符合领取奖励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