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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广播电视台收集编辑:江门市广播电视台
近日,蓬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养老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养老机构因未履行紧急救助义务导致受托老人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其向老人家属赔偿11余万元损失以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老人危殆,家属没有明确表示需要对老人进行救助,养老机构也没有将老人送医救治,最后老人不治身亡,养老机构需要担责吗?2022年7月,阿眉(化名)与一家养老机构签订养老中心入托合同,将父亲安置在养老机构养老。两个月后的一天,老人突发急病,养老机构便立即联系阿眉,机构工作人员在现场拍摄多条有关老人相关视频并发送给阿眉。
约两小时后,老人不治身亡。事发后,阿眉认为养老机构怠于履行危险救助义务,对其父亲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据此索赔约150万元。养老机构认为其已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老人死亡原因在于家属对老人并未要求送医救治。在协商无果下,阿眉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老机构在托管老人出现可能发生死亡后果的情况下,虽然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联系医疗机构对老人送医救治,其在老人的死亡结果上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据此判定养老机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老人家属在知悉老人病危时并未主动要求养老机构送院抢治,但养老机构仍然负有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的义务。因养老机构未及时履行该义务,故应对老年人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从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的那一刻开始,养老机构作为管理场所便对老年人负有保障老人生命安全的责任,该责任不因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
记者:温文悦
通讯员:雷楚莹 梁结喜
编辑:丁飞
二审:王芬芳
三审:谭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