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向成年人借钱
却无能力按约定还款
就算签订了借条
这借条有效吗?
这笔钱还能要回吗?
近日,津南法院审理
一起因未成年人借款引起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01
案情概述
16岁的李小某还在上学,郭某系某快餐店的经营者。2023年5月,李小某向郭某借了1100元,郭某通过转账和给付现金的方式将钱借给了李小某,并要求其出具一张借条。同时,李小某从郭某经营的快餐店购买外卖,未付外卖款共643元。借款和外卖款数额共计1743元。
02
法院审理
郭某向李小某及其父亲李某
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后诉至法院
要求李小某偿还借款本金
监护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根据郭某提供的
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及转账记录
认定了李小某向郭某借款
及欠付外卖款的事实
一
借款1100元
李小某未满十八周岁,也并非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借款并签订书面借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监护人李某也未明确追认,故该法律行为无效。李小某应返还因其借款行为无效构成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因李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故李小某与李某均应承担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郭某在明知李小某未成年的情况下仍出借款项,可能助长李小某不劳而获和挥霍的不良习惯,主观上亦存在过错,故应当与李小某、李某承担同等责任。
综上,对郭某给付李小某的1100元款项,应由李小某返还550元,李小某个人财产不足的部分,由李某进行赔偿;郭某自行承担550元。
二
外卖款643元
该款项属于与李小某日常衣食住行相关的活动,且每顿外卖的价格、数量符合李小某可以预见相应法律后果的范畴,应当予以支付。李某作为李小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第二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借款的行为,法律规范应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并从缺乏合同生效要件、不符合民间借贷行为属性、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有悖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具体评析。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或消费来源均不宜借助民间借贷。
法院认定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借款,可能承担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有利于引导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也有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金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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