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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酒后结伴游泳溺亡,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 来源:青海普法收集编辑:青海普法

  案情回顾

  2020年夏天,李某(17岁)、孙某(14岁)、张某(13岁)与周某(12岁)四人相约一起钓鱼,后孙某买来一捆啤酒,由李某、张某、周某一起饮尽。饮酒后四人结伴到附近的池塘游泳洗澡,在游泳过程中,周某溺水死亡。

  周某父母将结伴同游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池塘的所有人一同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同游人对周某的溺亡是否负有责任;池塘所有人承担责任比例;周某的父母是否存在监护过错。

  兰陵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四名未成年人酒后结伴到池塘游泳,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应当预见会有危险发生而没有预见,造成溺亡事故,同游人对同伴溺亡的后果均存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其子女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防护的池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其所有人应当预见该池塘靠近道路,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应负有加强巡查管理、设置围挡及警示标识、及时发现并劝阻等义务。本案中,池塘的所有人未能尽到以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某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2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能够认识到在池塘游泳的危险性却选择了下水,其自身存在过错。周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监管不力,是导致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三名同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承担7%的赔偿责任,池塘所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法律义务一般来源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和先行行为。本案中,四名未成年人之间没有法律规定和相互约定的作为义务,但几人共同饮酒后结伴到池塘游泳的行为因存在共同危险,这一先行行为就在游泳的参与者之间产生了相互照顾、救助等作为义务,发生安全事故时,参与者应作为而不作为发生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四名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溺亡者监护人未尽到人身安全监护职责,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溺水事故的发生令人心痛,同时也敲响了警钟。暑假已至,又到了溺水事故的高发期,法官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和监护人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溺水安全教育,避免溺水悲剧的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来源:兰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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