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决定逮捕后
与他人虚构债权债务
导致判刑之后财产刑无法执行
刑事案件被害人寻求帮助
检察官如何破局?
“好不容易到执行阶段了,却突然冒出来抵押权登记,这当中肯定有问题!”今年5月,申先生再次联系我,语气中满是焦灼和苦恼。
此前,因为承办尹某抢劫案,我与申先生有过几次接触。那起案件审查之初,申先生是以证人身份出现的,但我们随着审查的深入,却觉得多有蹊跷,经过持续的自行补充侦查,最终证实申先生的公司是案件的真正被害人,尹某应当对公司的损失负责。
经我院提起公诉,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时被责令向申先生的公司退赔五百一十三万元。2023年3月10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被移送执行。
得知这一消息后,申先生专程来到我院表示感谢,他说这么多年了,他一直想证明自己的公司是真正的受损方却未果,现在是检察院为我们民营企业“撑了腰”。那时候,申先生的脸上洋溢着笑容,憧憬着公司未来的规划前景,而我在感慨啃下这个“硬骨头”案件过程不易的同时,也为申先生的企业能挽回损失感到高兴。
然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尹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两处被抵押的房产,且抵押合同中载明的担保债权数额高达355万元,已高于房产市值,遂告知申先生由于抵押权优先受偿,可能执行不到退赔款。
申先生怎么想都觉得不对劲,无奈之下,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联系了我。我想起当时审查案卷时,看到尹某的聊天记录中曾提及“把房子弄个抵押”“把财产转移,打好(官司)再转过来”等内容,初步判断抵押权的设立可能暗藏猫腻,觉得可以开展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两套房产的抵押权人均为同一人,且抵押登记的办理恰好发生在尹某已被决定逮捕但因疫情影响而未能执行逮捕期间,这就更显可疑了。我从调取抵押权人老吴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入手查证,发现他与尹某之间没有大额经济往来,当然也没有与355万元的债务对应的交易记录,且抵押担保登记前,老吴没有大额取现记录,进一步佐证了我的质疑,我决定当面与老吴聊聊。会面前,我从房屋价格、借款资金来源与去向的证明、资金交付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了详细的询问预案。
“你借给尹某的钱是以现金还是转账的方式交付的?”
“房屋的市值明显低于债权数额,你是做生意的,不怕吃亏吗?”
……
5月23日,面对着我们的询问,老吴言语躲闪,我就知道“有戏”了。眼看他瞒不下去了,我趁热打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阐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可能涉及的罪名,顺利攻破了他的心理防线。老吴最终承认自己与尹某虚构了债权债务。
原来,2021年2月5日,尹某被决定逮捕,因疫情未能收押。同年5月8日,尹某与老吴协商,虚构335万元的债务,将自己名下的两处房产抵押给老吴,尽管老吴知道有所不妥,但考虑到与尹某平时关系还不错,因顾及情面而同意前去办理抵押登记。
面谈后第二日,老吴带着解除抵押手续的复印件,主动联系我们:“我想通了,是我一时糊涂,抵押我一大早就去解除了。”经向房产登记部门核查,情况属实,我院于当日建议法院依法处理上述房产并及时退赔被害人,目前两处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
案件办理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刑事案件办理不能止步于被告人定罪处罚,为被害人及时追赃挽损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可信。
来源:泰州姜堰检察
文字: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余小平
编辑:虞滢颖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