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九章、65条
《条例》规定
禁止在地铁车厢内进食、吸烟等
在车站、列车车厢内进行歌舞表演、
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宣传销售活动
不服从劝阻、制止的
对个人最高可罚款二百元
单位最高可罚款一千元
当前,济南市轨道交通已运营3条线路,运营里程84.1公里,运营时限已超过4年,二期建设规划6条线路及新建至济阳有轨电车项目正在加快建设。随着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制定出台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投入,可以采用成本规制等方式给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支持。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三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湖、水库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通过黄河的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按照有关黄河管理的规定执行。
在运营与服务方面,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加强运营服务管理,保证运营服务质量。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特殊人群按照规定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以有效支付方式付款乘车,并接受票务查验。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支付凭证、持无效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变造凭证乘车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超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乘客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文明乘车。《条例》明确了十一项禁止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貌、破坏环境卫生、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如,未经经营单位同意,在车站、列车车厢内进行歌舞表演、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宣传销售活动;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幼儿、病人除外)、吸烟(含电子烟)、乞讨、卖艺,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行为。
在安全管理上,《条例》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等;禁止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等。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