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闪婚闪离,彩礼咋退?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涉及高额彩礼的案子,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女方返还彩礼21.8万元、12.6万元。
基本案情
第一个案例:原告小刚(化名)与被告小红(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各种名目的彩礼7.6万元,订婚前原告与被告相互给对方购买了衣服。在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前,原告又分三次支付给被告彩礼13.2万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当天,原告再次给付被告1万元。婚礼第二天,双方因产生矛盾而分开,就退回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
第二个案例:原告王某某和被告何某某两人都是“00后”,去年经人介绍认识,没多长时间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王某某为了表示结婚的诚意,给了何某某十几万元的彩礼,两人在村里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婚后仅几个月,因各种琐事引发矛盾,两人解除婚约。婚后未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解除婚约后,两人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王某某起诉请求何某某返还彩礼12.6万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红返还原告小刚彩礼21.8万元,原告将被告的陪嫁物品返还被告。
判决何某某返还王某某彩礼12.6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一些地方习俗,男女双方订婚、结婚时,男方都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但当双方感情破裂后,彩礼很容易成为一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近年来,因退还彩礼发生争执的案件屡见不鲜。实践中,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多少,通常由女方的要求、男方的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决定。支付彩礼的基础是爱情,目的是婚姻,当婚约解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
以第一个案例为例,原告与被告虽然举行了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双方相互购买衣物的花费以及节日给付的礼金,应视为一种赠予行为,不再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一个案例中,原告与被告虽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能够让群众更加理智地处理婚恋家庭纠纷,对提倡群众崇尚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希望大家更多地关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契合度,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改玲 报道
总值班:程红利
统 筹:曾琳琳
责 编:许凌
编 辑:李灿
校 对:李红岩
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