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华被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然而王某华的律师及家属坚决认为王某华无罪,且理由充分。
据了解,在2022年10月底,王某华的公司被当地黑恶势力多次堵门,阻止生产经营,造成了停产,破产,迫使公司及工人无法正常生产运行。王某华多次向属地警方报案,警方无书面回复。
2023年4月至7月,王某华被天津市GA局某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行政拘留了三次。2023年8月7日,王某华被天津市GA局某分局再次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理由是因其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
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13日对王某华批准逮捕,于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告知王某华家属不能进行旁听,不知其中有何隐情。2023年12月28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案由是10年前已经被天津市某区西堤头派出所结案的行政案件)此案是刑事案件,是否于10年前行政案件有关?王某华及家属不得思解。是案件背后有保护伞?还是办案人员有纰漏?王某华及家属不得而知!
据深入了解,王某华于2013年12月底在浙江舟山出差消费时,其银行存款被当地农行冻结,无法支付货款,后王某华回家向银行询问原因,却遭到拒绝。于是他开始多次到银行讨要说法,但一直没有得到书面回复。2023年8月7日,天津市GA局某分局对王某华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理由是王某华于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1月期间,王某华因为对农行西堤头支行冻结其存款不满,多次到银行以喝农药,张贴广告,辱骂农行工作人员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王某华的律师认为,王某华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首先王某华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他只是想挽回损失,其次王某华在农行西堤头支行没有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辱骂行为也不是在公共场所实施,且没有造成银行营业秩序的混乱,最后王某华喝农药的证据不足,且张贴广告的行为也没有影响到银行的营业秩序。此外王某华的家属表示,北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例如,判决书中并未明确王某华到底以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为何在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1月间的行为并且已经结案的情况下,会被突然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华曾任当地的社会监督员(2018年-2019年)。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王某华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王某华的律师及家属坚决认为王某华无罪。希望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法律专家表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同时,公众也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并且控告人所写的控诉材料已上交有关部门,望司法机关查证。
目前:王某华的家属正在积极寻找法律途径,为其申诉。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来源:西安融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