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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院发布六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日期: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榆林中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妥善审理涉企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助力优化榆林法治营商环境,推进榆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期,榆林中院从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公司案件中评选出六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具有“周边人”“身边事”的突出特点,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吴堡县甲红枣业公司与浙江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贾某国、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X县分公司、佳县乙红枣科技有限公司、绥德县丙枣业有限公司、浙江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C科技有限公司、孙某龙、唐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孙某龙将佳县乙红枣科技有限公司、绥德县丙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冒充原告吴堡县枣业公司的产品供应给杭州C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再转卖给浙江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由其在浙江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以原告产品的名义销售,中国邮政X县分公司为销售提供运输服务。上述红枣引发多起质量投诉,致原告商誉受损,故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前述各方主体及部分主体的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0余万元等责任。

【裁判结果】被告孙某龙擅自利用原告的名称、宣传单页的绿色认证文件等,指使佳县乙红枣科技有限公司、绥德县丙枣业有限公司冒充原告产品,该三被告均构成混淆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负侵权责任。杭州C科技有限公司对产品的生产者未尽适当审查义务,致使其销售了该假冒产品,对原告构成侵权责任。中国邮政X县分公司在明知上述冒充行为的情况下还提供运输帮助,同样对原告构成侵权责任。上述主体除被判令停止侵害行为外,还各自根据过错大小承担了赔偿责任。

浙江B供应链管理公司履行了适当的审查义务,浙江A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的阻断措施,均无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本地特色农业借助电商渠道打开全国市场,逐步启动产业升级的现有成果来之不易,各方市场主体均应头脑清醒,坚守“一诺千金”的商业伦理,倍加爱惜品牌和商誉,而不是迷恋“揩油”、搭便车、损人利己的短视歧路。本案侵权行为的暴露和各方法律责任的追究为本地商人及时敲响了警钟。陕北是榆林各县共同的标签,县域竞争应当光明正大,良性互动。如果滥竽充数,欺骗消费者,最终将败坏整个榆林商人的形象,将全部被市场抛弃。本案的另一警示作用是商业链条上的各个主体均对产品的合法性负有合理审查义务,积极充分履行义务可免责,消极惰怠无视义务将担责。本案法律责任的追求体现了司法对矫正不正当竞争,净化市场风气的强力作用。

北京A技术开发公司与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3年7月份,承揽人北京A技术开发公司与定做人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承揽合同,约定由承揽人供应并安装一套消防排烟设备,总价款78万元,按履行进度分四期付款。承揽人于次月份交付设备并着手安装。但因定做人未提供适当的条件致使安装暂停。拖延至2019年4月份,双方协商重启安装并达成合意,约定先由定做人补足当前进度下尚欠价款58000元,承揽人再继续完成剩余工作。但定做人对该付款义务再次违约,承揽人遂拒绝按重启协议约定的条件安装,定做人随即要求解除合同,承揽人则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全额支付剩余价款。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履行利益的规则,支持了承揽人要求支持剩余价款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定做人有两项较严重的违约行为。第一是从2013年持续至2019年无法提供适当安装条件,且欠付58000元价款。第二是对重启协议中约定的58000元付款义务不及时履行。鉴于定做人第一次违约持续时间长,且承揽人在重启协议中放弃追究定做人之前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定做人的第二次违约行为的不当性更高。人民法院综合上述情形,依据前述条文,支持了承揽人可得利益的诉讼请求,但是扣除了承揽人因为未实际安装而节省的成本。

【典型意义】诚实信用是优良营商环境的基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合作中,每一个参与者都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充分履行己方义务,照顾对方利益。本案裁判使违约者付出了与合同完全履行时相同的代价,让守约方获得了与合同完全履行时相同的利益,抑慑失信,保护守信,传达了严守合同的规范要求和价值取向,有助于培育诚信守法的市场主体和交易环境。此外,本案纠纷发生在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之间,人民法院不因当事人地域近远而差别对待,坚持中立公正立场,不偏不倚裁判,体现着人民法院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坚守。

R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某市S琴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份,陕西省某市S琴行销售印有“R音乐出版社”字样和与该出版社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但未实际获得该商标使用权的图书。R音乐出版社系前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且前述销售行为发生在权利有效期间。该出版社发现上述行为后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认定该琴行未经许可销售印有“R音乐出版社”商标的非正版图书,侵权他人商标权。 综合该琴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R音乐出版社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判决琴行立即停止侵犯R音乐出版社商标的行为,并酌定琴行向R音乐出版社赔偿6000元。二审法官释法析理,使琴行经营者认识到其销售行为具有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并在此基础上,综合琴行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产品金额等多项情节,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沟通,使其达成调解,琴行自愿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并当庭向R音乐出版社支付商定的赔偿款。

【典型意义】本案再次警示广大商品销售者充分履行对商标合法性的核对义务。商标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采用推定规则,只有证明自己适当履行了正品核验义务,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方可阻却商标侵权责任成立。本案二审法官向被告充分解释了上述规则,使其明了认识并真诚接受上述规则,既保护了知识产权,也发挥了审判的教育功能,有利于促进懂法、守法、讲法商业风气的形成。

樊某某、任某某、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樊某某通过微信购买假冒的芙蓉王、南京、中华等品牌卷烟,后转售给被告人任某某和折某某,由此二被告人零售给消费者。侦查机关从三被告人处查获卷烟共300余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系伪劣卷烟。

【裁判结果】樊某某明知是假烟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任某某、折某某同样销售假烟,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樊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销售假烟的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裁判通过对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产品质量制度和商标制度提供了刑法保护,为正当竞争秩序和知识产权架设起最具威慑力的防线,发挥了预防犯罪、守护市场的重要职能。

神木市某村民小组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神木市某村民小组、杨某某、神木市某公司之间顺次建立了租赁关系,流转了神木市一商厦使用权。该公司承租后又将租赁物分割转租给百余户小商家经营。后杨某某发生租金违约,被神木市某村民小组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生效判决判令杨某某返还所租赁物,其未主动履行,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耐心细致沟通,灵活选择多种措施,说服村民小组放弃要求交回商场自营,并使其与一百余户小商家直接缔结租赁关系,在执结案件的同时保住了众多小微经营者稳定经营条件。

【典型意义】在连环租赁链条中,将中间的违约者清除出链条的同时还能保障末端众多小微商户稳定租赁的需求,是对复杂社会关系实施的精细“手术”。本案执行贯彻了诚信守约的法律规则,守护了众多小微市场主体的经营环境,间接地保障了这些小商业主体的重要生存条件,回应了民生诉求,最后还以执行和解的方式避免了社会矛盾激化,平稳结案,实现了多重社会管理目标,对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起到了综合促进作用。

陕西榆林某商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陕西榆林某商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8家欠款企业均未能及时偿还银行借款,原告陕西榆林某商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向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被告均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横山区法院迅速冻结了相关执行企业的公司账户。执行法官考虑到冻结账户会导致企业无法调用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一旦运行不良,将会面临更大的经营与债务风险,不利于地区经济环境稳定发展。横山区法院为助力本土企业发展壮大,依职权启动执行和解,让多名法官参与调解,告知涉案企业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督促企业尽快偿还借款,维护企业信誉。各企业负责人权衡利弊后,同意主动归还借款,累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余万元。

【典型意义】小微企业在繁荣地方经济、稳定群众生活方面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法院应在精准服务“六稳”、“六保”的基础上,坚持把帮助小微企业走出困境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该批涉金融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得益于横山法院主动摒弃简单粗暴的执行方式,在执行中坚持法治与情怀并用,以执行和解为切入点,使得涉小微企业案件快执快结,实质化解矛盾,实现申请人债权的同时,为当地企业的发展壮大厚植了法治土壤,助力小微企业诚信运行。来源:榆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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