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双方对款项支付的流程、数额、性质等产生争议,如何快速查明事实和细节?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引发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首次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第三人本人到庭参与法庭调查。
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王某到庭接受询问
我们从法院了解到,该工程涉及借用资质施工。其中,第三人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他从谁那收到工程款、收到多少工程款,都是确定被告是否欠原告款项的重要事实。但在案件此前的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均仅委派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对于款项支付的流程、数额、性质产生了争议且都不能清楚说明或举证。
考虑到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和收款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款项支付的具体细节最为了解,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向王某发出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王某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了其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随后,王某按指定的时间到庭参与了法庭调查,就其收款情况向法庭进行了详细说明,使法庭更加完整、清晰地查明了案件事实。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有助于快速、直接查明事实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的书面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法官介绍,在案件办理中,证据已经穷尽而待证事实仍真伪不明、人民法院依职权需向当事人本人核查案件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等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此外,在代理人代理诉讼时,如存在就法庭需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清楚、不答复等消极应诉的情况,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基于审判便利的需要,也可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说明情况。对于当事人本人到场接受询问获取的案件事实的真伪,人民法院将综合案件情况来判断。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大多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存在本人不出庭导致事实说不清的问题,当事人本人作为事件的经历者,亲自出庭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法官介绍,当事人陈述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辅助证据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待证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但是司法实践中却不乏当事人消极应诉的情况。通过正式的书面到庭令的签发,有助于通过彰显司法权威,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助力案件事实的快速、直接查明,有助于案件最终得到准确和公正的裁判。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鸿浩
来源:洛阳晚报2023年3月30日 第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