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一段令人揪心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成都某小区内一只黑色大型犬类凶猛地扑向一对母子撕咬,最终造成2岁的女童全身多处被咬伤,而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寻找狗的主人。为何犬类伤人事件层出不穷,归根结底还在其主人。
我国规定,城市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类,但总有人钻空子饲养,甚至危险而不自知,不拴绳、不套嘴套成为家常便饭,对周边居民安全造成危险。事实上不仅仅是烈性犬类,流浪狗也常常会出现群体捕猎行为,对人类形成威胁。我们都说狗是人类的朋友,但是不加以约束,它们同时也是猛兽。不按规定饲养、不拴绳、遗弃,这些种种行为人为地造成了城市街头巷尾可能出现的“犬患”。究其缘由,一方面,狗主人安全意识这根“弦”不够紧,另一方面,惩罚措施也比较轻。
发生狗咬人事件,通常主人只需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无需承担刑责,只有出现恶性事件,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才涉及刑法。在很多养狗人心中,咬了人没什么大不了,赔钱便是。殊不知一旦犬类体型较大,一旦三五成群,则可能对受害人造成致命伤害。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极少有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万一造成严重后果,通常可能的罪名有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也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无论适用哪一条,通常都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后,为时已晚,同时也没有办法精准约束狗主人放养的主观行为。
笔者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应当严惩狗主人,以儆效尤。同时,也应该考虑相关立法,对饲养烈犬而不加以约束,对犬只的遗弃等相关行为设立明确罪名。类似的例子比如“高空抛物罪”,入罪后对相关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减少了相关案件的发生。把饲养犬只的相关行为从条例管理上升到法律管理,甚至入刑,可以让狗主人饲养时,明确考虑自己所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减少城市中无主无看护犬只数量。
外国不少国家也有相关的做法,由于烈性犬的袭击有时也会对主人发生,所以英国的《烈性犬法案》直接将一些犬类列为禁止饲养。德国规定狗每年要缴纳保险,同时被禁止进入一些有孩子的公共场合,否则面临巨额罚款,让养狗人都“小心翼翼”甚至“提心吊胆”,让渡更多权利给公共安全。
我们需要善待动物,也需要将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只要约束好我们自己,两者便异曲同工。
评论员 刘浏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