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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昌吉日报收集编辑:昌吉日报
日前,记者从昌吉州民政局了解到
昌吉州将分批次有序推进
婚姻登记“全区通办”试点工作
自6月1日起在昌吉市率先启动
10月1日起实现昌吉州全覆盖
据介绍,实施婚姻登记“全区通办”试点工作后,在试点地区,男女一方或双方户口所在地为新疆户籍的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疆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即婚姻登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新疆户籍居民,可以选择在居住地为试点县(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或者选择在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结(离)婚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常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提交新疆籍当事人所在县市相关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
下列几种情形暂不实行婚姻登记“区内通办”
1.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婚姻登记证,以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军人婚姻登记,仍按原办法执行;
2.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仍在自治区民政厅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
办理结(离)婚登记时
都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呢?
1.结婚登记:初婚的携带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2寸红底合照三张;复婚和再婚的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2寸红底合照三张、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2.离婚登记:双方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每人携带两张2寸蓝底单人照片。
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常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还应提交新疆籍当事人所在县市相关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
(昌吉州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晓芳 通讯员 马婷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