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检察机关依法追加54名遗漏的被欠薪者、追诉一个遗漏的犯罪主体,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办案理念。
公开案情显示,2020年4月,曾某某注册成立某安建劳务公司(下称“安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则任该公司的监事。同年5月,安建公司承包了四川省蓬溪县某商住楼工程的劳务项目,劳务费共计280余万元。
承包该项目后,安建公司将其中部分劳务,以165万余元的价格,分包给了杨某某和蒲某某。杨、蒲二人又以125万余元的价格,将部分劳务转包给了唐某某。
其间,按照工程量进度,安建公司收到了劳务费200万元。该公司按相同比例支付给了杨某某、蒲某某116万余元劳务费,杨、蒲二人则按劳务比例支付唐某某87万余元劳务费。
据了解,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收到的以上劳务费,均能足额支付各自雇请的农民工工资。然而,安建公司和三人并没有将收到的劳务费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将大部分劳务费用于支付其他款项。
经核查,至2021年10月,安建公司拖欠33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杨某某、蒲某某拖欠15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唐某某拖欠36名农民工工资50余万元。因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多次集体讨薪。
蓬溪县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向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行政指令,责令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和三人均拒不支付。
蓬溪县检察院通过“府检联动”机制获悉农民工集体讨薪情况,经调查核实,初步查明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2023年1月1日,蓬溪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曾某某、夏某某、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等五人立案侦查。5月12日,蓬溪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然而,在审查过程中,蓬溪县检察院通过比对工人花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有部分被害人可能存在遗漏。于是,该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证据,通过补充查明,还有54名农民工共被拖欠工资60余万元。
此外,由于本案劳务用工的主体是安建公司,且安建公司未能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给被转包方。于是,该院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单位。
审查起诉期间,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并支付了其所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2023年8月17日,蓬溪县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庭审现场
因安建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夏某某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拖欠支付工资等行为,主观恶性相较杨某某等三人更大,该院故依法对安建公司及曾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诉。
2023年8月25日,蓬溪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安建公司罚金,判处曾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ID:JCRB_ZYW) 作者:贾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