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喜欢当“围观的吃瓜群众”,看见热闹的场景,总要凑近“八卦”一番。殊不知有些人看着看着,就和民警“对上眼”了。
5月26日,阳江市阳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涉多起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案的嫌疑人杨某出现在辖区内,刑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抓捕行动,并于当天18时许将嫌疑人杨某抓获归案。
行动期间,民警发现抓捕现场附近,警方一直在追捕的2名盗窃摩托车嫌疑人,正在一旁“吃瓜”看热闹。
民警默契地通过眼神交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将嫌疑人蓝某、陈某抓获,现场缴获2辆被盗摩托车。
原来,蓝某、陈某早前驾驶摩托车经过抓捕现场,立即心虚地驾车掉头离开。然而,两人按捺不住八卦的内心,绕了一圈后,又步行返回现场围观“吃瓜”。
办案民警进一步深挖扩线,于5月29日20时许,在阳春汽车站路段抓获该盗窃摩托车团伙另外3名成员黎某、欧某、谭某,缴获被盗摩托车2辆。
目前,上述6名盗窃嫌疑人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意外之财不可取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来源 阳春公安
编辑 周芷晴
审核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