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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苏利民 通讯员 王文斌
日前,最高检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旨在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指导各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其中,淄博检察机关办理的“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成功入选,并提出了“单位犯罪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非归责于罪犯个人的原因,一般不影响对罪犯个人适用假释”的观点。
假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依法公正适用假释是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假释的适用率极低是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办案数据看,近年来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2020年较2019年下降30.8%,2021年较2020年下降41.2%,2022年较2021年又下降了14.0%。有的省份连续两年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这与同为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减刑制度适用形成鲜明对比,严重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实现。
据了解,为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推动假释案件依法规范办理,最高检专门聚焦假释监督主题制发了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关于假释监督的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包含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等五件,指导性案例紧紧围绕假释监督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既有对“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假释适用刑期条件的理解、财产性判项执行对假释适用的影响等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相关罪犯从严审查等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