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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周佳熠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李某于2022年10月中旬,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贩卖“笑气”,二人以每罐6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并以每罐人民币80-130元不等的价格向姜某等多人进行贩卖,共贩卖492罐“笑气”,流水44801元,非法获利15281元。被告人姜某于2022年10月下旬,在九台区以80元的价格从尹某处购买“笑气”,然后以每罐110元至130元人民币价格向崔某、卢某、林某等人共出售297罐“笑气”,流水37118元,非法获利13358元。经检测,被告人非法贩卖气体的主要成分为一氧化二氮。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姜某、李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尹某、姜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分别判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