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如果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可能涉嫌犯罪。2月16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自贡中院提级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也是四川法院“常见环境资源犯罪量刑规范化”试点第一案。
2022年1月1日,被告人夏某伟邀约夏某彬(另案处理)去河里电鱼。而后,夏某伟、夏某彬携带一条蓝色塑料船、两个12伏电瓶等工具,分别驾驶面包车、三轮车前往自贡市贡井区莲花镇新桥村2组“黄金坝”(小地名)河里电鱼。
其中夏某伟负责电鱼、捞鱼,夏某彬负责划船。二人电鱼过程中被群众发现,便赶紧丢弃船和电鱼工具逃离现场。2022年1月2日,二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经自贡市贡井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夏某伟实施的电鱼河段属于岷江支流天然河道,捕捞方式为禁用方法,时间为禁渔期。
2023年2月10日,自贡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这是四川法院“常见环境资源犯罪量刑规范化”试点第一案。
那么,什么是“常见环境资源犯罪量刑规范化”试点?
据了解,为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增强环境资源类犯罪量刑公开,促进量刑公正,四川高院环资庭牵头起草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环境资源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对污染环境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九个罪名规范化量刑提供了相关审判指引。
四川高院环资庭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在全省六家法院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常见环境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自贡法院就是其中之一。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环境资源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中确定的环境资源常见犯罪之一。
当天庭审中,法庭着重引导控辩双方对影响量刑的从重和从轻的情节展开了充分的辩论。庭审后,自贡中院合议庭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环境资源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规定的量刑基本方法进行规范化量刑并择期宣判。
(本文图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