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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日期: 来源:未来网高校收集编辑:未来网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湖南师大”,学校国标代码为10542,英文校名为“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邮政编码:410081;学校网址:http://www.hunnu.edu.cn。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与湖南省重点共建“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湖南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校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主要类别有:普通类、艺术体育类、南疆单列计划、面向新疆吐鲁番地区援疆扶贫计划、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计划、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运动训练及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台湾学测”)等。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院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的政策方针和湖南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等,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类)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所有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看分省(区、市)分专业(类)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集体议事、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投放。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选拔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员。学校依据招生计划对校考项目组织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根据专项测试(含校考和全国统考)成绩,结合学校运动队组队需求,确定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具有保送资格的16所外国语中学招收外语类保送生。学校组织外语类保送生的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面向湖南省实施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学校组织专家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应专业的统考。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体育类专业(含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应专业的统考。

  第二十条 报考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2个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组织港澳台相关类型的招生考试(考核)。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情况,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依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定分数级差。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学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同一专业(类)录取时,若考生分数相同,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数、外、文综,理工类依次比较语、数、外、理综。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增加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类)。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学校录取原则按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将征集志愿。对于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学校将按照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缺额计划择优录取。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剩余计划进行调剂。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报考学校体育类专业(含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对应专业录取原则执行;对于报考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按学校公布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南疆单列计划、面向新疆吐鲁番地区援疆扶贫计划、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计划、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运动训练及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测等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世承书院实施现代制书院培养模式,进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具体选拔与培养方式见专项简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试点实施“英语+法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双学位”),双学位的培养、管理等相关事宜按照教育部、湖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时不分具体专业,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类)不限制语种,但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三十五条 报考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类)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新疆高中班、西藏高中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计划、华侨港澳台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三十六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类)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七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考生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731-88872222,招生信息网:https://zsb.hunnu.edu.cn,微信公众平台: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监督电话:0731-88872206。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湖南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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