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2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江苏舜天”)发布公告,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原因,证监会拟对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拟对公司董事长高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收103亿元
2022年11月4日,江苏舜天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时隔半年多,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揭开了江苏舜天涉嫌违法的事实。
2009年起,江苏舜天与隋田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田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江苏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由江苏舜天业务人员与隋田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物流等由隋田力一方提供。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江苏舜天向隋田力催要通信器材业务尾款,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田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同一公司或被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也曾在不同时段作为供应商和客户出现。
经查,江苏舜天参与的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或通道费)。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或通道作用,且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经查明,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93.9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34亿元。
其中,200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5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5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90.05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3.7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69%。
201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44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5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242.09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9.95%,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2.86%。
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9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3.6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9亿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25.6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8.68%。
此后几年,虚增营业收入金额有所下降。
不过到2020年度,江苏舜天虚增营业收入再度增至14.94亿元,当年虚增营业成本14.0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534.0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34.1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49%。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4月30日,江苏舜天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200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被罚1000万元,董事长被市场禁入3年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相关责任主体也做出了处罚。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高松任江苏舜天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任江苏舜天总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江苏舜天董事长。高松任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江苏舜天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高松分别在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2018年至2021年与隋田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高松知悉通讯器材业务由隋田力安排、上下游企业由隋田力指定,并向隋田力催款,在隋田力资金链断裂、江苏舜天出现应收账款逾期风险时,主动提出收回尾款后立即安排新业务,以帮助隋田力渡过危机。”
桂生春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2020年12月至今任江苏舜天总经理。桂生春任江苏舜天时任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总经理期间,负责江苏舜天业务经营,2018年9月起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2018年至2021年与隋田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并在回款出现问题时负责向隋田力催款。
中国证监会认为,江苏舜天披露的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和 2022年4月3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高松、桂生春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重人、李焱、赵凡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江苏舜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桂生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4.对王重人、李焱、赵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高松的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高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江苏舜天表示,经公司自查,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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