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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涉毒品犯罪,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营造全民防毒禁毒拒毒的浓厚氛围,近日,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前夕,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缉毒民警传唤吸毒人员赵某问讯,赵某交代其近期吸食了毒品,并交代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且主动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李某。
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在公安民警的监控下,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李某购买冰毒,双方议好价格,约定见面交易的地点。后赵某与一名公安民警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将购买毒品的现金交给李某,李某驾车回其居住地取回了毒品,返回交易处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交给赵某。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2年因赌博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2023年因吸毒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当日被铜川市拘留所收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销售冰毒1.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该案有“特情介入”,且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酌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险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成龙 通讯员 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