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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王某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
王某在某校仙游校区负责计算机及机房设备管理。后来,仙游校区整体搬迁至西天尾校区,仙游校区的职工需一并前往。因部分职工住在仙游,校方为方便职工往返,协调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开设专门的高速定制公交线路,并在新校区为职工安排住宿。但王某到西天尾校区报到后却未到岗出勤,次日就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理由是单位搬迁、无法跟随,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
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工作地点搬迁系因政策需要,并非学校调整王某个人工作地点的行为。学校搬迁后,工作地点仍在莆田,在保持岗位不变、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学校积极协调并增设相关公交路线,为职工提供住宿,采取了弥补该影响的便利措施。因此,工作地点的变更并未影响到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程度。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属个人原因的辞职,对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全媒体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