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子烟逐渐流行,一些类似电子烟的“上头电子烟”悄然成为新的涉毒工具。这种“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不易区分,但犯罪分子在电子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或“依托咪酯”等成分,这些都是新型毒品。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贩卖、运输“新型毒品”案。
2023年11月,麦某在广州市某便利店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将5个含有依托咪酯(于1964年被开发,是一种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其纯品为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具有镇静催眠活性,在医学上一般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麻醉辅助)的电子烟弹出售给陈某等人。同年12月6日,麦某再次在上述地点,以3500元的价格将15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出售给陈某等人。后陈某将上述部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带至广东省东莞市藏匿。同年12月13日,陈某与曾某约定以往返路费2000元、每个烟弹700元的价格向曾某出售6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在曾某先行支付2000元路费后,陈某开车从厦门市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其藏匿的1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取出后开车返回厦门。
同年12月15日,陈某与曾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某咖啡店内进行交易,曾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4200元及辛苦费300元给陈某,陈某将6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放在店内桌子上,两人随即被民警抓获,并被依法扣押11个电子烟弹、1个烟嘴等。
经称重,民警从店内桌子上查获的6个电子烟弹里含有依托咪酯的液体净重8.34克,从陈某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查获的4个电子烟弹里含有依托咪酯的液体净重5.6克,从陈某身上查获的其未吸食完的1个电子烟弹里含有依托咪酯的液体净重0.55克。
今年1月,麦某在广东省雷州市被民警抓获。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二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共计14.4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共计13.94克,并进行异地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麦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上,海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提醒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依托咪酯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物,现实中有不法商家将依托咪酯掺入电子烟弹中销售,过量吸食依托咪酯会影响吸食者的情绪、思维和行为举止,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2023年10月,依托咪酯正式列管,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一律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本案中被告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广大群众应时刻警惕新型毒品,莫被“上头电子烟”迷惑。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