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为了这笔工资我跑了好几个地方,辗转难眠,历时五年,现在事情总算有了结果!我身在外地回不去,就让朋友代我给法官送上一面锦旗来表达感谢。”赵某在电话里难掩激动之情,反复向洮北区人民法院干警诉说着感谢。
据悉,被告王某作为某建筑安装施工队的经营者以该施工队的名义于2014年4月4日与赵某签订外派劳务合同。赵某于2014年5月13日进入苏丹境内,2016年1月双方结算工资后赵某回国。2016年王某找到赵某并承诺月工资13000元,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协议达成一致,2016年10月26日赵某再次进入苏丹境内,2017年8月4日回国,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也未支付工资,因而成讼。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核了赵某提供的出境记录与相关证据材料,王某对赵某2016年为其提供劳务不予认可,但从原告提供的机票、护照等证据结合双方的录音,虽无法定案,但也没有简单否认其真实性,初步可以认定被告王某2016年继续雇佣赵某在苏丹工程变电站从事电工工作。为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并第一时间组织赵某与王某一起来到法院,就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在赵某提供的录音中,王某称赵某干的部分活不是其承包的,该部分工资款项不应由其支付,应由公司支付,但对于录音的真实性未予以否认。在全面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王某与公司之间属于工程承包或分包关系,原告赵某与被告所称的公司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受被告的安排为公司提供劳务的部分,原告亦有权向被告主张其提供劳务期间的劳务费。被告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结合原告的出国、回国时间,原告主张2016年10月27日-2017年7月21日期间的劳务费应予以支持。
赵某对法官的耐心调解和细心取证连连表示感谢,并对法院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关乎劳动者切身权益。洮北区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