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宁波的王先生前些天带小孩子去医院看病,不料却意外掉进医院施工场地的井道中,造成腰、腿部位受伤。医院负责人声称,整个施工工程已全部承包给某建筑公司,与院方无关。王先生一家认为,来医院看病却意外掉进施工井道,除了施工方需担责外医院也有监督责任,要求索赔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可能存在的后遗症治疗费等。
调解过程
明主体:意外掉入医院施工井道究竟谁之过?
为明确责任主体,调解员向医院、施工方、王先生三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据悉,发生意外的地方正在施工,且院方跟施工公司之间签有免责协议,也就是说按照约定,一旦工地出现事故,医院可以完全免责,所有责任由施工公司来负责承担。对此,施工单位负责人确认对这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确金额:责任分配如何担?
王先生一家主张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营养费等在内共3万元,施工方并不认可,表示王先生作为一名正常成年人,对路面、施工场地没有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意外受伤,最多赔偿损失1万元。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就赔偿金额开展“背靠背”调解。
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劝开后,“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如果施工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尽安全提示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代表表示,因为场地才刚开始施工,还未来得及摆安全提醒标志。
调解员又“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告知施工方,王先生接受医院初步检查后结果表明,左臂和腰部擦伤、右腿小腿骨骨折,并未造成残疾,但短时间内无法下床,施工方应当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合理费用。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释法明理下,双方最后达成一致协议,由施工方赔偿王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万元。
【调解员释法】
今后如有类似事情发生,可以通过现场拍照、摄像、寻找相关的目击证人等方式保留证据;住院后,要将医疗发票、相关票据保存好,以作为日后索赔的依据;还可以拨打110或120,这样会留下一个出警记录或出诊记录,以便诉讼时调取记录。同时,调解员也呼吁相关部门,应该对类似的公共安全事件引起重视,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排除存在的危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和人身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法治海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