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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6月3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加强养护管理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