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巴楚县男子依某与阿某因各种原因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育有三个子女。今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不料依某直言,孩子一个都不要。阿某随即提起诉讼。
巴楚县人民法院恰尔巴格人民法庭庭长麦麦提明·玉斯音(右一)正在开展调解工作。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释法]
巴楚县人民法院恰尔巴格人民法庭庭长麦麦提明·玉斯音告诉记者,经过沟通得知,男方并不是不想要孩子,而是因女方不停吵闹,才一气之下作出的决定。麦麦提明告知男方,孩子不能成为斗气的工具。同时告知,非婚生子女依法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其必须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
经过调解,男方态度有所转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儿子随男方生活。法官同时还督促两人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确保孩子入托入学不受影响。
“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社会责任,不因父母双方是否缔结婚姻而改变。”麦麦提明表示,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男女双方在没有缔结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孩子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麦麦提明提示,非婚生子女虽然能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在日后的成长过程中难免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因此,作为父母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多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感情纠纷。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