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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释一下“工伤”和“职业病”的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
所以,在广义概念的工伤包含职业病。但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伤”和“病”有严格的区分。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管伤在身体哪个器官部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
依据2013年国家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参考: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工伤保险(工伤维权)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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