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记者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中铁二十五局集团青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给予数十万元处罚。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通报,中铁二十五局集团青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山东德圣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高新区海月路101号厂房及设备用于建设市政工程材料生产项目。项目包括原厂房1座,新厂房1座,混凝搅拌站2套,设置预制梁生产线8条、起重机10台、预制梁存放区及配套的环保设施。项目混凝搅拌站、预制梁生产线作为主体工程已建成,未能提供市政工程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能证明已依法报批环评影响评价文件。该单位市政工程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金149100(元)。
此外,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青岛市高新区海月路101号的中铁二十五局集团青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市政工程材料生产项目正在进行预制梁生产。混凝土预拌中心车间上料口粉尘废气建成喷淋设施,混凝土浇筑车间设备噪音建成隔音门帘,厂区东侧建成移动式隔音屏障。混凝搅拌站、预制梁生产线作为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在厂区西南侧预制梁存放区堆放产品预制梁三十余件。企业未能提供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文件。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市政工程材料生产项目即投入生产。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金200000(元)。青岛晚报 记者 徐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