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赵小妍 方媛
“检察官,我真的很后悔认识他!没想到把身份证、银行卡借给他,会毁了我的生活。”讯问室里,贾某泪眼婆娑地说。
5月12日,湖北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2021年12月,该院在办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时发现,嫌疑人王某使用了多个微信账户,有的账户不是本人所有。为了理清每一笔资金来自哪里、去向如何,检察机关立即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调取转账记录查明毒赃去向,发现其中一个微信账户在2021年9至10月短短一个月内收取毒赃90多次,共计5万余元。
经查,该账户系贾某所有,王某利用贾某账户接收多笔毒赃,以此逃避侦查。办案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二人可能涉嫌洗钱,遂立即展开进一步调查。
贾某为何愿意帮人接收毒赃,二人又是何关系?承办检察官介绍,原来,在2021年,王某与贾某经人介绍,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王某时常开着宝马轿车带贾某游玩兜风,贾某感觉找到了真爱。
慢慢地,贾某发现王某无正当职业,却收入颇丰,几番追问后,王某承认自己在“玩毒品”,说这个来钱快。某日,王某提出自己的账号有交易异常的风险提示,想把自己微信实名认证更改为贾某,并要绑定贾某的银行卡。贾某虽然明知为贩卖毒品提供资金账户可能违法犯罪,但考虑到王某一直对自己很好,在其一再恳求下最终没有拒绝,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借给王某使用。
2022年3月,襄州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王某、贾某洗钱犯罪立案侦查。最终,王某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又于今年4月6日以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贾某被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中,王某在贩卖毒品后,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赃款,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转移毒赃,系洗钱犯罪中的‘自洗钱’行为;贾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毒赃,属洗钱犯罪中的‘他洗钱’行为。”承办检察官提醒,在上游犯罪为制造、走私、贩卖、运输等毒品犯罪时,无论是“自洗钱”行为,还是“他洗钱”行为,均涉嫌洗钱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