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绝收房8年,物业公司能否主张物业费?这起持续多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西安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
2015年4月,葛云(化名)购买了嘉园小区的一间商铺,嘉嘉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多年来,葛云一直以房屋未达到交付标准为由拒绝收房。2023年,物业公司将葛云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审理
莲湖区人民法院庙后街法庭审理认为,被告葛云虽辩称其于2015年到场验收时,发现房屋未达到交付标准而拒绝收房,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被告葛云提交的2022年5月1日视频显示,案涉房屋确实堆放了少量建筑材料,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验收标准》,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间一般为《收房通知书》寄出30天内,购房者应当前往现场验收。在房屋检验时,购房者应当就房屋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房屋检验完成后应当如实填写《验房交接表》,对于不满意的地方可以提出意见并填写在《验房交接表》中,如属可修整问题,应当协商签署整改维修文件,并约定下次验收时间;如存在不能收房的重大问题,要详细注明不予收房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裁判
葛云提出的室内有建筑垃圾未清理的问题,不足以成为拖延8年拒绝验收的理由,故其以房屋内堆放有垃圾未清运为由辩称案涉房屋未达到交付标准,从而拒绝交物业费的行为于法无据。庙后街法庭法官冯林林向葛云释法明理的同时,也从物业公司应当努力为业主营造和谐、幸福的安居环境等角度出发,引导物业公司妥善解决纠纷,但最终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遂依法判决葛云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判决作出后,葛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裁决结果正确,再次耐心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至此,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长达8年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点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多发,成为影响城市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法院在审理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时,既要引导物业公司规范其服务行为,及时回应业主合理诉求,提高服务质量,又要引导业主增强诚信意识和契约意识。同时,法院要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护航物业公司良性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在物业服务纠纷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来源:西部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