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5月25日,最高法举行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文件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明确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同意为唯一证据,应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综合判断。
《意见》指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的,应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或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询问未成年人的录音录像,播放视频亦应采取技术处理等保护措施。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发问的方式或内容不当,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造成身心伤害的,审判长应及时制止。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在庭审中出现恐慌、紧张、激动、抗拒等影响庭审正常进行情形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采取相应情绪安抚疏导措施,评估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继续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此外,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未成年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属其他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公安机关应注意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便全面查清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