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切实为群众减轻了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但有些人试图“钻空子”,结果吃了大亏。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就医,结果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受阻,他因此起诉医院索赔。
1 原告:医生弄错了名字,导致他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2018年10月14日,一名自称叫“郭大”(化名)的男子因为在工地干活时被重物砸伤,到宜阳县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他于2018年10月31日出院。
2022年7月7日,这名男子又自称叫“郭二”(化名),以他住院治疗时名字被医生错写为“郭大”,导致他维权受阻为由,将宜阳县某医院及主治医师姚某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宜阳县某医院及主治医生姚某将病历及相关诊疗证明上患者的名字由“郭大”变更为“郭二”,并向他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
“郭二”称,他发现主治医师姚某在病历及相关诊疗证明上将他的名字错写为“郭大”后,多次找对方请求纠正,均没有结果,这导致他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姚某作为医生不真实记录病历,属于严重失职,应对他的所有损失予以赔偿。
2 被告:名字经过反复核对,原告以前从未提出异议
宜阳县某医院表示,医院并未和姓名叫“郭二”的人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应驳回“郭二”的诉讼请求。另外,与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是姓名叫“郭大”的人,且医院病历及相关诊疗证明书写和记载符合规范、完全正确,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医生姚某表示,原告入院时报的名字一直是“郭大”;在原告入院到出院的将近20天内,医院和原告核对过所有病历及相关诊疗证明上的名字,原告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原告在出院后的三四年间,也一直没有对此提出过异议;病历及相关诊疗证明已经归档,医院不存在修改病历的情况。
此外,“郭二”在庭审中陈述,他确实不叫“郭大”。在干活受伤后,包工头让他以“郭大”的名义住院,便于报销医疗费,他当时没有拒绝。
3 法院: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住院病历中记载的患者姓名与实际不符,医院是否有过错?原告要求医院更改住院病历中患者名字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查明的事实显示,宜阳县某医院及主治医师姚某不存在对‘郭二’的病历及相关诊疗证明进行涂改的行为。”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医疗机构的职责是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对于患者就医时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况,医疗机构没有实质性的审查义务和能力。如果将这项义务赋予医疗机构,发生紧急情况时,可能会妨碍医疗结构对患者的及时治疗,不利于医疗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以,患者冒用他人身份就医,导致病历及相关诊疗证明记载姓名与实际不符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法官表示,本案中,“郭二”在庭审中自述他冒用“郭大”的名字进行治疗的行为是受包工头指使,目的是为了报销医疗费用。“郭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郭二”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提醒:冒名住院属欺诈骗保,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是患者,还是患者家属,在就医时除了应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还应如实告知患者的真实身份,这是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定义务。”法官提醒,冒名住院属于欺诈骗保行为,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赵路歌
来源:洛阳晚报2023年2月27日第A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