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封停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自备井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树林召地下水超采区用水现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达拉特旗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停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封停范围
本次自备井封停范围为达拉特旗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用于保障生产安全、消防、地下水动态监测等特殊情况的自备井(需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全部自备井。
二、封停时限
封停自备井工作从即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三、推进措施
(一)全面摸底建档。树林召镇、各街道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自备井进行全面细致摸排,向自备井所有人准确传达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自备井台账,明确封停时间及盯办责任人。
(二)加强协调联动。旗水利局负责自备井封停的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以及评估验收;内蒙古丝绸之路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可以接通但未接通用户的自来水碰接入户工作;各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协调配合到位,把封停自备井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认真对待,加强宣传发动,积极促进工作落实。
(三)严格规范执法。自即日起,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各自备井用水户要立即行动,积极与内蒙古丝绸之路供水有限公司沟通对接,接通自来水。已接通自来水的用水户,于11月15日前封停自备井;对逾期仍不配合封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强制封停,并追缴水资源税。
(四)加强日常监管。自备井封停后,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后续监管工作,对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启用已经封停的自备井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封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法律依据
举报电话:
达拉特旗水利局 0477-5280769
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477-5220540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封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自备井法律依据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二、《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
对水质水量有特殊要求的取用水户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编辑:刘璟璐 李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