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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沙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悉,1月6日,福建沙县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于2018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19年9月生育一子。原告认为,因自己已大龄,且家人催促结婚,其婚前对对方缺乏深入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矛盾频发,经常争吵,已分居一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防止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福建沙县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及《保证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对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
据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视为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若当事人任何一方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