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纪委十五届三次全会指出,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加大容错纠错、澄清证明等工作力度。为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干部敢担当、善作为,编发曹县一起容错免责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21年7月,受台风“烟花”影响,曹县普降大雨,城区湘江东路与京九铁路交叉口涵洞因排水管口径小,导致管道淤积,造成严重积水,给群众出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为尽快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决定,在履行埋设大口径雨水管道报批手续的同时,组织施工队用6天时间完成了埋设排水管道的工程任务。县纪委经调查认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先行施工的违规行为符合容错情形,决定予以容错免责。
案例点评
容错机制是为改革创新者“开绿灯”、让干事创业者“大胆往前走”的有效激励机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即在城市主干道埋设雨水管道,未按程序招投标,按规定应当追究局党组及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但该局党组在处理关系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敢于担当、果断决策,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符合容错免责情形,故应予容错免责。
指导意义
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坚持宽严相济、容纠并举,做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最大程度保护和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一是明辨“为公”还是“为私”。对错误事实进行综合研判,弄清楚主观动机是为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是为了谋取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的私利。
二是分清“无心”还是“有意”。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问题,分析错误成因是缺乏经验、改革失误还是我行我素、明知故犯,查明决策程序是集体研究、民主集中还是个人独断、一意孤行,对错误性质作出精准认定。既要理解包容“无心”犯下的失误或错误,又要坚决查处“有意”造成的重大损失问题。
三是判断“无禁”还是“严禁”。要针对具体案情,在客观方面把握好上级有无明确禁止。对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禁止的,要宽容广大干部在大胆尝试、推陈出新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但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明确禁止的,必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来源 | 中共曹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