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粉丝

我们一直在努力
当前位置:首页 > 情感 > 故事 >

不动产登记 |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知识问答

日期: 来源:中国上思融媒收集编辑:中国上思融媒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林业经营者依法使用国有林地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森林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登记机构依林业经营者申请,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2、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森林法》第17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此种情形,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申请,登记机构依据承包合同,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

3、村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如何登记?

答:自留山是农业集体化后分给农户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林地使用权属于农户。根据《森林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因此,农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由取得自留山使用权的农民申请,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人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办理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家庭承包以外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此种情形,由林地经营权人申请登记,登记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但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的情形除外。

5、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如何登记?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未实行承包经营的,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以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如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统一经营。登记机构依据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的申请以及相关协议或材料办理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如何登记?

答:《森林法》第 18 条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

7、家庭承包的林地,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6 条、第 41 条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 5 年) 的,可以依据合同申请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8、家庭承包的林地通过互换、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3 条、第 34 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此种情形,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互换协议和新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9、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或者出租、入股等方式长期经营其他农民集体的集体林地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9 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登记机构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1 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 5 年)的,登记机构根据流转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10、当事人能以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和地上林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7 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3 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1)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向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承包地的林地经营权和地上林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但承包方不因此丧失承包经营权;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且依法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3)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已经依法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的,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11、哪些情形下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需要开展地籍调查?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地籍调查:

(1)申请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2)因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原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错误或数据不完整或记载内容已发生变化,通过内业无法核实修正,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满足登记需求的。

12、开展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时,宗地相邻权利人缺席指界或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需要开展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地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地籍调查。如果相邻宗地指界人无故缺席参加指界,或因指界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盖章影响登记发证的,应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13、当事人提出林种变更登记申请的,林种变化证明由谁来提供?

答:林种是指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特种用材林等。林种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划定的,因此证明林种发生变化或调整的材料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文件或出具的证明为准。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林业部门直接获取林种变化材料的,不应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者证明。

14、同一权利人因林地分割、合并,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适用哪种登记类型?

答:出现法定事由确须分割合并的,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林地,只是不动产自然状况的变化,不涉及权利主体的变化,应当按变更登记予以办理。

15、哪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事项需要公告?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7 条的规定,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及依职权更正、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除上述情形外,登记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公告环节。

16、申请林权类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供评估材料吗?能办理最高额抵押吗?

答:不需提交评估材料。可以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17、在林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约定收益分成的,办理登记时,发包方能否登记为共有林权权利人?

答:在林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收益分成,属于债权而非物权,因此,发包方不应登记为林权共有权利人。

18、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未到期,且子女均为非农户口,能否办理林权继承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法律关系,由农户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登记机构依申请按变更登记予以办理。承包户消亡后,其落户在城镇的子女可以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依申请按转移登记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继承人”。承包到期后,发包方收回林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9、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续承包?继承人持林权证或不动产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4 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非农户口的居民,因此,无论继承人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20、家庭承包的林地因离婚等原因分家析产给女方,而女方户口迁出本集体的,应如何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1 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承包林地离婚析产给女方的,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21、《森林法》第 19 条规定: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那么如何理解收回林地经营权?收回林地经营权后,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发包方或者承包方依法收回林地经营权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确定收回林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22、对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是否予以受理?

答:不予受理。林权登记遵循“林地一体”的登记原则,对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构均不予受理。

23、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申请办理林权转移登记,登记机构能否办理?家庭承包方式中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定与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林地经营权继承规定有何不同?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都可以继续承包。已办理过首次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权利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登记机构依继承人申请依法办理转移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为家庭承包户。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林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承包户全部 消亡后,法律规定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登记机构依继承人申请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24、台湾同胞及台资企业可否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供销总社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台湾同胞及台资企业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若干措施》规定的,可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

25、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的,如何办理登记?

答: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全部或部分林地经营权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和权利类型不变,只是将全部或者部分地块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因此无需重新颁发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要在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上记载“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将 XX 范围(依据流转合同载明的界址范围)的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给某某人”。同时,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依据流转合同约定,权利类型填写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应当依据流转合同载明的界址范围重新设立不动产单元和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并关联原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在林地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记载“该宗地由某某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单元号)流转林地经营权取得”。

26、村集体、企业、个人与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合作经营集体林地及林地上林木的,能否办理林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答:《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村集体、企业、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与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合作经营的,流转双方依据流转合同,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转移登记;村集体、企业、个人以委托管理方式与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合作经营集体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林地经营权未发生流转的,不能办理林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27、村集体、企业或个人使用集体林地与国有经营单位合作造林的,林地经营权如何登记?

答:《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 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与村集体、企业或个人共同出资合作经营集体林地造林的,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双方按份共同享有林地经营权,由国有经营单位与村集体、企业或个人双方共同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记载林木所有权股份比例。


相关阅读

  • 隆回:苗木执法让春季造林“根正苗红”

  • 本报讯(通讯员 杨贵新 袁桂梅 李文球)2月24日,隆回县林业局林木种苗执法队对县城苗木市场和苗木基地开展林木种苗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当前正值春季造林黄金季节,确保春季造林“根
  • 新闻故事|这片检察公益诉讼林的泡桐吐绿啦

  • □ 周惠 赵海洋二月二,龙抬头。站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王庄村东山上,远远望去,100多亩的荒山上泡桐开始吐露新芽。这儿,就是驿城区检察院打造的“检察公益诉讼林",这是该院开启
  • 海南部署专项打击涉林违法犯罪

  • 为有效维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森林生态安全,根据海南省公安厅党委部署要求,近日,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召开2022年“护绿”专项行动总结暨“护绿—2023”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
  • 竹山县林业局创优营商环境助力项目建设开工

  • 特约记者 程平 通讯员 袁慎学 胡斌“2月18日,竹山县城北新区低碳经济产业园项目使用林地获得省林业局批准”。这是竹山县林业局优化营商环境、主动上门服务重点项目的一个场
  • 青水畲族乡:植树造林添新绿 推深做实林长制

  • 2月16日,青水畲族乡开展“林长邀你来种树”为主题的植树造林活动,拉开了全乡春季绿化工作的序幕,为山水畲乡再添“新绿”,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码”。活动现场,大家分工合作,搬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 不动产登记 |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知识问答

  •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林业经营者依法使用国有林地的,如何登记?答:根据《森林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 新闻故事|河南杞县:路通了,心更近了

  • □ 李冰2月23日,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20多名执行干警忙活了大半天,先后顺利执结两起排除妨碍纠纷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确保了争议道路上的障碍物得到清除。道路通了
  • 思阳镇: 多措并举破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难题

  • 近年来,上思县思阳镇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新路径、新方法,多措并举破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难题。加大清运设备投入,提高垃圾收集清运能力。2022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