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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顾飘飘
因为急需用钱出借银行卡成为“卡农”,李某不但没有拿到好处费,反而收获“银手镯”。近日,李某因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2月,李某在各网贷平台上申请贷款,并留下了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同年4月,李某接到境外电话,对方提出一种赚快钱的方式,只需用银行卡转账就能挣钱,还许诺会支付转账金额5%的好处费。
不仅不用贷款,还能赚快钱,李某很心动,将银行卡、密码、手机等交给对方。不到2个小时,李某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金额达人民币177万元,其中关联奎屯市某有限公司被骗资金98.6万元。
因李某提供的银行账户短时间内存在多笔资金进出,账户被冻结。待李某向对方索要好处费时,被告知等账户解冻时再说。直至案发,李某未获取任何好处费。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中,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认罪认罚。
4月6日,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