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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举报人”恶意索赔 被法院认定扰乱消费市场秩序丨政法圈·拍案

日期: 来源:济南时报收集编辑:济南时报

近日,山东法院公布一批“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典型案例,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其中就有案例涉及举报200余起的“职业举报人”,其判决也对未来同类型案件,起到风向标的作用——

案件回顾:程某向监管部门举报,称其在某公司、某超市等购买的花生、面包等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予以立案查处,并责令商家对其赔偿或向其支付举报奖励。监管部门认定程某举报的部分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法对相关经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因程某举报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决定不予奖励。程某对该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判令被告重新进行查处并向其支付举报奖励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其与举报告知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对要求的举报奖励金明显不具有诉讼利益,裁定驳回程某的起诉。

投诉举报是群众的合法权利。但经关联查询,法官发现程某涉举报求偿诉讼248起,数量较大。为精准确定案件性质,法院积极对接市场监管局等倒查求证,获悉其曾在潍坊、日照等地大量举报牟利,符合职业举报人要件。该案正值淄博烧烤爆火时期,大量职业举报人借打假之名行牟利和博取关注之实,扰乱消费市场秩序。

淄博法院以该案为切入点,联合9部门开展8轮次研讨,制发《依法处置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规范投诉举报行为,切实营造诚实守信、繁荣稳定的消费市场环境。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玲点评:近年来,大量“职业举报人”假借维权之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占用了大量行政、司法资源。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举报人消费方式、投诉频次、涉诉数量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其举报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进而对其诉讼资格作出否定性评价,打击了恶意索赔行为,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挥小案治本之功,以小案推动“大治理”的司法智慧和法治担当。

记者:陈彤彤 编辑:吕冰 校对: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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