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大典型案例
“3·15”到来之际,为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更好地促进消费领域市场健康发展和诚信自律,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案例,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提振消费信心的法治环境,让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1.利川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隐瞒商品房真实情况,排除或者限制买受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案。
2021年11月13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实名举报称利川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与不合理条款。经核查,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时使用自行拟定的《恩施州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两种版本的合同格式条款,均未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且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使用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隐瞒商品房真实情况,排除或者限制买受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当事人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利川市杨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12月21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利川市烟草专卖局来函,称有人举报当事人经营的电子烟店销售“YOOZ牌”电子烟给未成年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随即与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对接。
经查,利川市某中学陈某、苏某、谭某购买的“柚子YOOZ”牌电子烟确是在当事人所经营的电子烟店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利川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的冷冻肉案。
2022年5月24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位于利川市某干道有一辆大货车正在卸货转运外包装为英文的冷冻食品,疑似进口冷冻食品,要求进行核查处置。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此投诉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处置,现场检查发现该大货车正在进行卸货,正转运至利川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指派吴某从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冷冻肉,未能提供出所卸货物的海关检验检疫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且未在鄂冷链监管平台报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未经检验冻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利川市某摩托车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2022年6月30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利川市某摩托车行于2021年6月28日向投诉人销售了一辆风火轮(FHLUN)两轮摩托车。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投诉人销售了“国三排放标准”摩托车1辆,该辆摩托车为浙江雷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两轮摩托车,排放标准为GB14621-2011、GB14622-2007(国Ⅲ)。该“国三排放标准”的摩托车是当事人2019年购进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三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利川市某维保公司未按电梯保养规则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2年7月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所管理、使用的利川谋道镇某小区共12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供业主正常使用,12台电梯轿厢内张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06月,均未张贴维保标签,五方通讯均无人接听。截止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上述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6.利川市某腊制品加工厂擅自改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案。
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7日、2022年8月24日、2022 年9月19日接举报件,称“南坪乡某加工厂销售的腊肉没有留样检验和出厂记录,原材料和成品没有分开,遂举报”。接举报后,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先后三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向当事人送达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擅自改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当事人的行为属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7.利川市某口腔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9月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基层医疗机构药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对利川市某口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使用中单和牙科石膏产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8.利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2月7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举报称,利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售卖的果粒橙饮料标价和卖价不一致,经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行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中沃”果粒香橙,现场商品标价签显示价格为10.00元/瓶,收银台实际结算小票显示价格为12.00元/瓶。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9.利川市某餐饮酒吧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案。
2022年10月12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朱某称,利川某餐饮酒吧销售的动力苏打酒是仿冒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动力火车苏打酒,要求本局进行查处。2022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的当事人酒吧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经典动力苏打酒擅自使用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能够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 利川市某化妆品店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1月5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利川市某化妆品店销售假冒“蓝月亮”品牌的6902022135514产品,请求依法保护商标所有人及合法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店没有按相关的规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日化品的《营业执照》;该店销售的“蓝月亮”该产品经鉴定为假冒“蓝月亮”品牌的6902022135514产品。化妆品AVESSA SPF50+(安耐晒防晒)、Sk-Ⅱ(一般肌用化妆水)、LNEIGE SKIN VEILBASE N0.40 PURE VIoLET SPF25PA++(兰芝隔高)、Miss Dior BIOOMINGBOUQUET (迪奥香水)、 freeplus mild SaapDIS-均无任何中文标示,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购进公司的《营业执照》、清单及发票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