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融合调解暖人心
义务帮工人身损害纠纷
圆满化解
2023年8月7日,张掖市民乐县某村的刘某华在其新房装修完毕准备入住之际,邀约其堂弟李某平及其他几位朋友帮忙搬家。李某平担心人手不够,便带上朋友王某强前去帮忙。搬家途中,由于车上家具摆放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将王某强左腿砸伤。事后,王某强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刘某华主动为其支付医药费1万元。但两个多月过去,王某强左腿仍未恢复正常,导致行走不便。双方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未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最终不欢而散。2023年11月2日,王某强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华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民乐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调解处理更有利于矛盾化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及时对接民乐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县综治中心根据案件类型指派调解员谢应辉对该案开展调解。
调解员接案后,首先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了解到两人为同村村民,便确定了“以情为要、以法为据、情法结合”的调解思路,随后联系双方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和调解地点。
2023年12月15日,王某强和刘某华二人如约来到调解大厅,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了沟通。“我是帮你搬家过程中受伤的,你不负责谁负责!我到现在都没办法正常行走,除医疗费用外,这段时间的误工损失你也得赔偿......”王某强气愤地说道。“我搬家时并未请你,是你‘自作多情’主动来帮忙的。而且鉴于我们是同村人,已经为你支付1万元医药费,我也算仁至义尽了!”刘某华反驳道。
调解员在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基础上,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赔不赔”和“赔多少”两个方面入手,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情绪疏导和劝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次事件中,王某强虽是主动帮忙,但你并未‘明确拒绝’,所以不能排除你的赔偿责任。同时,关于‘赔多少’的问题,主要取决于你们各自过错程度究竟如何?咱们须在法、理、情基础上好好说道……”调解员谢应辉说道。
通过调解员一番启发和疏导,王某强和刘某华激烈对抗情绪得到有效缓解。随后,调解员进一步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并积极协调值班律师为其详细解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最终经过调解员和值班律师耐心劝导和讲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刘某华除先行支付的1万元医疗费外,再一次性赔偿王某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5万元,并现场支付到位。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甘肃省省级法律咨询专家常丽霞教授点评道:“这是一起典型的义务帮工纠纷案。现实生活中,邻里亲友相互帮工,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然而,若义务帮工过程中一旦出现人身伤害,处理不善则影响邻里亲友关系。调解人员在调解该案时,能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释法说理,既有效化解了纠纷,消除了社会公众对义务助人行为的顾虑,又切实维系了守望相助的邻里亲友关系,弘扬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值得肯定与借鉴。”
来源:陇原剑
发布:甘肃省委政法委宣传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