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我市2024年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将有新变化,主要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及生育保险政策两方面内容,变化后的新待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对话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有关负责人为您详解。
变化一 居民医保门诊结算范围进一步扩大
变化前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结算范围尚仅限于医保参保社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变化后
各县(含偃师区、孟津区)参保居民可在其所在县域内任何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同上)享受医保门诊报销结算。主城区(不含偃师区、孟津区)参保居民,可在主城区任何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保门诊报销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范围进一步扩大。
变化二 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有所提高
变化前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60元。
变化后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80元。
变化三 居民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更惠民
变化前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50%。
变化后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升至60%。
所谓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大家所说的医保基金“门槛费”,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按比例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但扩展至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将按次设定,每次50元,一天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只需负担一次起付标准。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从原先的50%,调整为60%,县级 (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40%。
变化四 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居民将有30天的待遇等待期
该负责人提醒,除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外,在延长缴费期间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待遇等待期为30天,缴费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待遇等待期及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
变化五 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
变化前
需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变化后
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补支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变化六 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保障标准
变化前
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
变化后
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调整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变化七 职工生育医疗费保障办法更加优化
变化前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产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产生的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实行限额支付。
变化后
职工医保基金对女职工住院生育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报销。
女职工住院费用报销政策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支付限额保持一致,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产生的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上述报销办法执行。
变化八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改为定额补助
变化前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50%计算。
变化后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可依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为定额1000元。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洛报融媒见习记者 周欣然
来源:洛阳晚报